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规定,如果涉嫌纳税人或预扣代理人在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则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将其转移给司法机构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执法实践的复杂性和规范表达的歧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程序联系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困难问题。近年来,我的国家连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重点是促进执行和惩罚连接机制的标准化。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之间建立联系的基本原则
执行和惩罚连接程序通过两个基本原则运行。一个是“刑事优先原则”。 “刑事优先原则”强调,当行政执法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非法行为时,他们应优先考虑公共安全机器人承担刑事事务的刑事责任,并确保犯罪行为受到与社会伤害相匹配的刑事制裁。禁止“诉讼”和“用惩罚代替惩罚”;另一个是“一个问题的原则,而不是两项惩罚”,“一个问题的原则,而不是两项惩罚”旨在防止对同一非法行为的重复评估,强调违反法律的人不会受到对同一非法行为的惩罚。
尽管这两个原则并未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但它们的精神反映在特定规定中,例如《行政处罚法》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构成了约束力的法律申请规则。当法律规定中存在歧义,并且不能涵盖执法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时,确定行政处罚合法性就需要使用这两个原则来做出判断。在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非法行为的同时,避免了对罪犯的过度惩罚。
2。对执行和执行过程中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分析
(1)当前法规不禁止行政机构在转让案件之前对行政处罚施加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5条:“当一项非法行为构成犯罪时,当人民法院对拘留或固定期监狱的判决时,如果行政当局对当事方进行行政拘留,则应根据法律将相应的刑期置于法律时。当局尚未对当事方罚款,不再施加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段第3款规定:“按照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执法机构在将可疑的刑事案件转让给公共安全机器的法院时,请根据法律将相应的法院判处法院的法院罚款,然后根据法律将可疑的刑事案件转让给法律。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1条第3条规定:“如果行政执法机构在转让案件时已做出行政罚款决定,则应将行政罚款决定复制给公共安全机构和人民的诉讼人。”
基于上述规范性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当前的法律和法规强调,行政机构应及时转让可疑的刑事案件,但他们并未否认行政机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转让案件之前的行政罚款,并已提出相应的罚款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换取“惩罚”和“转让”。 [1]
(ii)在执法实践中,在案件转让之前对税务机关施加行政处罚是客观和合理的。
首先,有许多方法可以针对与税收有关的犯罪案件提出刑事诉讼程序。除了根据税务机关根据其权力转移其外,公共安全机器人还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税收的行为并提出调查案件。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整,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当税收警察共同处理此案时,尽管税务机关和公共安全机构共同发现违反税收的行为并根据其各自程序的标准和要求处理,但公共安全机构通常倾向于在行政上识别,处理和惩罚由胜任部门的税务机构。
其次,尽管当前的政策文件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分别履行其职责,并禁止可疑的刑事案件未经转让而被转让,并且应提交案件调查,而无需提起诉讼,但在行政程序要求和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上的差异客观地导致“在转移案件中存在困难”。为了避免执法真空“无惩罚和不转让”,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首先为防止执法风险施加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在负责实体的识别标准和责任机制方面存在差异。在税务机关将刑事案件转移到公共安全机构之后,在许多案件中,只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负责,或者当公共安全机构将企业的非法税收相关行为转移给税务机关的非法税务行为,以在企业的实际控制器的实际控制器上申请公共安全机构的实际控制器。鉴于上述情况,涉及该案的公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承担责任,一些税务机关认为,仍应对参与的公司施加行政处罚。
最后,逃税罪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本文称为“与税收相关的两个高点的司法解释”),如果纳税人完全支付纳税人,支付延迟付款费用,并完全履行税务机构的行政罚款决定,则不得犯下刑事罪名。
总而言之,由于缺乏流利的信息共享执行程序,在将其转移到实践中,在将其转移到犯罪之前,施加行政处罚是客观和合理的。在Xiamen家具公司的税收行政罚款案件中,重试法院确认了该案涉及的税收行政罚款的合法性,该罚款涉及申请时间,问责制主题以及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因。 [2]
(iii)在司法惯例中,人民法院主要规范税务机关的行为,以在知道提起刑事案件后施加行政处罚
考虑到实践执法的复杂性,人民法院主要强调,税务机关在主观上知道可疑犯罪案件签署刑事诉讼后,不应对同一性质施加行政处罚。在Zaozhuang Yongbang Rubber Co.Ltd。诉Shandong Propince的Zaozhuang国家税收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嫌疑犯罪并将其转移给公共保障机器人犯罪进行刑事调查之后,他们不再遭受行政罚款,而不是采取行动和奉献行为,以外的行为和奉献。” [3] In the case of Dalian Xinuoyi Trading Co. Ltd. v. Th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f Dalian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Taxation Bureau, the People\’s Court believes that whether it is the tax authorities who filed the case and transferred the case clues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fter filing the case, the tax authorities, knowing that the illegal acts in the case have been filed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investigated, the administrative对同一非法行为的罚款无需等待司法机构的最终处理结果,这是一种程序上的违规行为。 [4]在Xiamen的一家家具公司的税务行政罚款案件中,重试法院还遵循了Zaozhuang案件的判决逻辑,审查了该案涉及的税收行政罚款的合法性。
3。根据需要履行监管责任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在转让案件后以不同职能施加税收行政罚款。
(i)具有不同职能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件事,两项惩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集中在人身惩罚(法规,拘留,固定期监禁,无期徒刑)和财产惩罚(罚款,没收财产)上,并以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和其他类型的剥夺,强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负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的惩罚系统更加多样化。除了个人惩罚(行政拘留)和财产惩罚(处以罚款)外,它还包括警告惩罚(警告,批评),罚款(暂时撤离许可,降低资格级别,撤销许可),行为惩罚),行为惩罚,行为惩罚(限制生产和运营活动,生产和业务暂停,有序暂停,命令的责任,均事功能)维持市场秩序,纠正和防止非法行为。
“一件事没有被两次惩罚”的原则的核心是,它被禁止对罪犯两次对罪犯施加相同性质的处罚。可以并行对不同职能和本性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也反映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功能互补性。
(ii)根据履行监管责任的要求,税务机关应迅速施加行政处罚,以遏制继续发生有害行为的行为
就Songzi市政人民的起诉人提起诉讼,要求未能按照法律执行其在食品和毒品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该法院在审判后仍在审判中,即使行政机构对司法机构进行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即使行政机构对司法机构进行犯罪行为,即使行政机构也会犯有审判的案件,但审判的案件也是如此,这是司法机构的审判,审判的审判是审判的审判,监督职责,并可能签发行政处罚,例如警告,下令中止生产和业务,暂时拘留或根据法律撤销许可证,并且不会停止执行。在获得有关涉嫌违反行政交易对手的涉嫌违反的线索之后,第三方和被告积极与公共安全机器人的调查合作,并提出了调查案件,但他们从未进行过实质性处理,并且没有积极履行其监管责任。 [5]
此案在税收和管理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对于欺骗州出口纳税返还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口纳税返还的金额停止为他们的出口纳税返还1至3年。对于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立即对停止在调查和决心防止非法行为发生并维持税收征收和管理顺序的决心后立即施加罚款。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采取了提起刑事案件后不对行政交易对手罚款的做法,并且仅对停止出口税款的权利施加税收行政处罚。 [6]
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联系
尽管税务机关在转移到案件之前的行政惩罚中的客观和合理性具有客观和合理性,但在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中并未否认其合法性。但是,税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法律上执行。相同性质的税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客观地导致行政交易对手对同一非法行为进行两次惩罚,这与“一件事没有受到两次惩罚”的原则冲突。
为了回应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的实施问题,行政罚款法制定了扣除行政拘留的法规,这些法规扣除行政拘留并扣除行政罚款和扣除罚款,这实质上是通过类似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但是,在执行税收和惩罚的实践中,有一种特殊的“倒转”现象,即税务行政罚款高于刑事罚款。以此案为例,重试的申请人可能会面临最高5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或在刑事诉讼中没收财产以进行虚假发票。在行政程序中,他或她必须承受不支付或不支付超过50或低于5倍税收的税款的罚款。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罚款的数量明显高于刑事罚款。
当前的法规并未提供有关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超过罚款的罚款的明确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程序绝对优先于行政程序,即使行政处罚比刑事处罚重,也不应再次执行。另一种观点是,为了对罪犯实现全面的问责制,应遵守“严重的惩罚和惩罚”原则,应继续罚款的部分应继续。 [7]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持有更多的第一个观点。对于在北京和东昌地区的某些建筑和开发公司,人民法院认为,对同一非法和犯罪行为惩罚个人权利或财产权的刑事诉讼程序比行政程序更好。在税务机关对被告作出相关的刑事罚款判决并生效后,被告的一部分不足以继续支付同一逃税的行政罚款,这显然是不当的。 [8]在达利安·西诺(Dalian Xinuo)案中,人民法院还认为,刑事处罚是当事方非法行为最严重的制裁措施。除罚款外,还可以判处限制个人自由。它不能简单地衡量罚款是否根据罚款金额等效。这也是法律的立法目的,即行政机构不得用行政惩罚代替刑事处罚。
5。摘要
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联系是我国建设税法法治的重要问题。为了改善执行和惩罚连接机制,一方面必须根据当前法规进一步改进法规,基于实践执法的复杂和特殊情况,并为实践工作提供更清晰的指导。另一方面,有必要为行政和犯罪部门,统一证据识别标准和其他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建立更科学和标准化的连接系统。对于税务部门,在实际执法方面,有必要准确掌握“刑事优先原则”的规范本质和“一件事不受两次惩罚”,并实现维持税收顺序和保护特定案件中纳税人权利的有机统一。
参考:
[2]请参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规则,(2023)福建Xingshen号1023
[3]请参阅Zaozhuang Yongbang Rubber Co.Ltd。诉税务行政罚款案件,Zaozhuang国家税收局,山东省《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第69页
[4]请参阅高等人民法院的行政规则,(2020)Liaoxingshen 490号
[5]请参阅湖北省的Songzi City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019年),第25届河北省Xingchu(第25位)。
[6]请参阅国家税收政府苏伊州市政税收局的行政罚款决定,以及以下税收罚款[2022] 2号
[7]参见Wang Jiaben:《典型涉税司法案例解析》,中国税收出版社,2022 Edition,Page 359
[8]请参阅北京东部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015年)Dongxingchu No. 277
用户评论
安陌醉生
这个题目听起来很有深度,我比较好奇家具公司的税务问题会有什么现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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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姑娘的小蘑菇
想知道这起案件具体发生什么事情,导致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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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盟山誓总是赊
对税务法规定和案例分析都很感兴趣。 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感觉挺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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棃海
厦门这家家具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怎样的呢?会因为这个案子影响到他们的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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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我觉得税务行政处罚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大家都应该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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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神大妈
这篇文章能让我更了解税务制度和企业运营的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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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的笨小孩
希望可以从真实案例中学习到一些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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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到伤肺i
家具公司的税务问题是很多企业都会遇到的难题,分享的实务探讨应该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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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光薄凉
想了解厦门地区的税务政策,和其他地方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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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的青春
这个题目听起来很有知识性,期待能从文章中学到更多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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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夏i
最近对企业管理的学习也提到过一些税务问题,这篇文章应该可以补充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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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经年
分析案例也能更直观地了解法律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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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情小火鸡
真希望这些实务探讨能带给大家一些有用的建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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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只盼一人
税务相关的知识其实很多,这类文章可以让我更容易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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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吟凤
如果还能结合其他案例进行比较,会更有说服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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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
相信这篇文章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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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留遗憾
学习这些法律知识对未来做生意也有一定的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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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阳光还感觉冷
厦门这座城市的发展其实离不开这些企业的健康运营,税务问题关系到整个地方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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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光浅夏ζ
期待了解更多关于家具行业的税务管理方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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