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本质
一般而言,当人民法院听到项目价格解决纠纷案件时,如果当事方明确同意“完成和解应受审计部的审计结果约束”,他们应尊重当事方的意图自由并根据协议处理;这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义务和审查审计机构发布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义务,并且不应直接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如果经过审查,确实有证据证明审计意见(或结论)显然是不真实,不符合性和不合理的,则不应将审计意见用作确定案件中涉及的项目价格解决的基础。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当事方补充评估,重新检查或补充盘问,以纠正审计意见中的缺陷。如果无法解决上述方法,则应允许有关各方申请对项目成本的评估。
司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事务裁决
(2021)最高法院明山第1739号
重审申请人(第一例被告,第二例上诉人):Hainan Sanya Bay New City Development Co.Ltd。
受访者(首先是原告,第二例上诉人):Hainan第二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首先是第三方:海南省的萨尼亚市政府政府。
Hainan Sanya Bay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以下称为新城公司)不满意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020年),Qiongminzhong No.134 No. 134是由于与第二个建筑合同的案件(同时是第二次建筑工程公司)的案件(同时是第二个建筑合同),该案件是第二个建筑合同。首先是海南省萨尼亚市政人民政府(以下称为萨尼亚市政府)。他向法院申请了重审。该法院根据法律成立了一个大学小组,以进行考试,审查现已结束。
新金公司根据第200条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申请重审,第200款项目1、2、4和6,请求:1。撤销第二定义的判决并重试案件; 2。重新判决原始判决的第一项是:根据《审计报告》(Sanya Audit审计局[2018]第86号,以下称为《审计报告》)确定项目和解价格,该项目定价为《三亚湾新城水系项目河道排洪工程第伍标(B3和C标)段施工合同》)公司应仅向埃尔吉安公司支付剩余的6776458.03元的付款;或者,重新估计该案件所涉及的项目的成本,并根据结果重新判断新金公司应向Erjian公司支付的项目付款金额; 3.维持原始判决并拒绝Erjian Company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原因:(1)原始初审法院发现,该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结算方法和基础(以下称为《施工合同》)是确定结算价格金额的基本事实问题。但是,最初的法院“使用评估而不是审判”,也没有审查和确定上述基本事实,从而导致缺乏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中使用的和解方法,或者尚未对相应的证据进行盘问;评估机构采用的和解方法显然与合同协议不一致,新昌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其评估结论。在此案的评估过程中,将《鉴定意见书》的详细信息和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提交给评估机构,作为发送评估的材料。但是,评估机构并未根据合同中商定的“预算单位价格”(即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进行工程成本评估,但根据固定配额方法分别设置了价格,并根据此签发了《施工合同》。原始法院根据评估机构的“解释”完全证实了上述事实问题,但未能通过法院的调查。合同价格的形式和解决方法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专业问题”。是否为评估设定单独价格的上述问题实际上是与《施工合同》价格格式和解决方法的形式和和解方法相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问题应该是评估的重要先决条件。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图对他们进行审查和制定,并获得认可,评估机构将继续根据人民法院的确定来评估。评估机构无权在不承认这一点的情况下“解释”上述问题,并根据自己的认可的解决方法对其进行评估,而无需决定。最初的初审法院简单地认为,“所有评估机构都做出了合理和法律的解释”,并直接采用了评估机构对上述问题的“解释”。上述情况显然构成了“评估而不是审查”。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细节是否是合同附件也是事实问题,不是“专业问题”。它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认可,并用作评估的基础。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超越了业务”并任意确定上述情况,而原始法院未能通过法院调查和其他程序进行审查并确认“评估而不是审判”,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评估结论中明显错误。评估机构就合同价格和和解方法的形式达成协议显然与合同协议和客观事实不一致。《鉴定意见书》应该根据财务评估的单价来解决和评估,这又导致评估结论《施工合同》的明显错误。根据《施工合同》和竞标文件的协议,合同不是可调节的价格合同,应根据预算单位价格(即财务评估的单价)进行解决。在最初的《施工合同》中,财务评估价格详细信息是《施工合同》的附件,并用合同的主要文本盖章。此附件与发送给评估的信息中的财务评估价格详细信息完全相同,这完全证明了财务评估价格详细信息是《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
新昌公司和埃尔吉安公司都提出了关于草案的意见,以征求《施工合同》的意见,即未根据合同中商定的财务评估单位价格计算全面的单位价格,这表明双方都认为,涉及该项目的综合单位价格应在合同中实施财务评估单位价格;绩效过程中合同的付款状态还证实,应根据预算单位价格确定《鉴定意见书》,不得设定单独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For the incorrect unit price determination of some visa projects, the incorrect transportation distance determination of the sub-report project and visa project, the cost of the above-mentioned projects was clearly lacking evidence, resulting in the over-consumed cost of at least 2937405.32 yuan《鉴定意见书》 For some visas, the project cost was not ap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导致耗费过度的项目成本为18644444.24元;评估机构计算出该子报告项目中更加消耗的运输距离,导致项目成本至少为1072931.08元。对于此案中涉及的四个体积确认表和两个签证的项目,应应用数量确认表格和签证中确认的运输距离的运输距离,而不是在运输距离确认表格中确认的10公里。在这种情况下,评估程序是严重非法的,有《施工合同》显然不足,不能用作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这直接导致缺乏该案中项目和解价格的证据。 (2)Xincheng Company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始判决。新昌公司在重审申请中提交的原始《施工合同》是“新证据”。所附的项目预算单位价格与财务评估单位价格详细信息完全相同,并用合同的主要文本盖章,这充分证明了财务评估价格详细信息是《施工合同》的附件。合同中商定的预算单位价格是财务评估单位价格,评估机构的识别是完全错误的,足以推翻原始判决。新昌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包括新昌公司在涉及的项目的相关信息中发现的《施工合同》原件。此证据中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细节与已发送的信息完全相同,并与《施工合同》绑定在一起,并与接缝密封盖一起盖章,这足以证明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详细信息是《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该证据足以推翻《施工合同》的识别结论,从而推翻了原始判断。该案涉及2011年2月28日签署的《施工合同》。自Erjian Company提起诉讼以来已有近7年的时间,并且有很多与所涉及的项目相关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已经递交了很多次。因此,新金公司在原始试验期间没有找到最初的《鉴定意见书》,并且由于这些客观情况,在原始试验中未能提交此证据。作出原始判决后,新城公司在整理项目信息时发现了证据。新金公司发表的审查报告《鉴定意见书》由专业成本咨询公司委托,该公司是在原始审判后成立的,也是“新证据”;该证据充分证明,《施工合同》存在诸如违反合同协议,签证项目的单位价格以及对补充项目和签证项目的运输距离的识别,导致6951035.77 Yuan的交通距离的识别。 (iii)原始法院不正确地申请了法律。最初的判决确定,新金公司和Erjian Company签署的《施工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也就是说,应根据双方商定的定价和和解方法确定所涉及的项目价格。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表示,应根据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计算项目结算价格,政府审计部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和解基础。因此,各方应尊重其意志的自主权。根据《审计报告》的协议,应将审计结果用作完成解决方案的基础。评估结果不应用作基础,在评估过程中不应单独设定价格。
因此,根据《施工合同》的协议,SANYA审计局已针对该案件的项目发布了《审计报告》时,应将《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用作解决方案的基础。退后一步,即使人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情况是,原始法院说的是“与建筑事实不一致”,根据第《审计报告》本书的说法,该当事方,申请评估的当事人(即Erjian Company)应提供与010-《审计报告》的竞选有关的证据,并且只有010-30《审计报告》的构造是造成的。分别通过司法评估以及《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不应完全推翻。但是,Erjian Company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与建筑事实不一致”。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始法院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项目进行了费用评估,并且仅使用《审计报告》的审查结果与《施工合同》不匹配,即《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假定与构建事实相关,而这一情况也不是一定是构成的。违反当事方的协议,法律的适用显然是不正确的。 (iv)原始法院确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尚未盘问。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细节是否属于《鉴定意见书》的附件,直接确定《施工合同》的和解方法和和解结果,这是在这种情况下应确定的基本事实。但是,原始法院没有盘问财务评估的单价细节是否是合同附件,并且简单地大致采用了评估机构的解释,即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细节不是《施工合同》,这导致事实证明,确定上述事实时的主要证据没有盘问。
埃尔吉安公司(Erjian Company)提出了一个意见,称原始法院和评估机构各自履行职责,并且没有“评估而不是审判”。在最初的审判中,新钦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其中包括《结算报告书》在做出和第一制判决后,但没有提交《施工合同》,带有附件2“项目预算列表”。 “财务审查单位价格”并不等于预算单位价格,Xincheng Company在建筑过程中不同意将其用作结算价格。即使“财务评估报告”确实作为合同的附件2存在,仍然不可能得出结论,即根据合同,“财务评估单位价格=预算单位价格”。评估报告具有确认项目数量和价格的法律依据。 (i)关于距离。 1。评估机构应根据各方签证确认的距离来验证价格,没有任何问题。 2。基于新钦公司的重试的四个签证是土方工程数量的确认,而不是交通距离的确认。 (ii)关于签证价格。新金公司的签证价格只是初步审查,而不是最终结论,最后结论仍然取决于对第三方的审查。当新金公司明确指出审查价格不是最终结论时,评估机构将按照新金公司的意图单独评估价格。此外,在此情况的第一次实例之前形成了《施工合同》。新钦公司首先将合同公证了,并将其作为证据。判决后,成本咨询公司发行的《招标公告》单方面委托给成本咨询公司,这不是“新证据”。原始法院的程序是合法的,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情况下没有组织某个证据进行盘问。新金公司表示:“原始法院没有盘问财务评估单位价格详细信息是否属于合同附件”是不正确的。
萨尼亚市政府提交了书面意见,称原始审判法院的事实尚未确定或省略。找不到竞标和投标活动的事实和程序,“竞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解决的项目也应受审计部的审计结果的约束”,并且发现了竞标文件中建筑方的事实。《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特殊条款33.1的事实清楚地规定了定居方法(计算总和价格的计算公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组织了所有各方检查现场和初稿和解事实。 Sanya审计部门的评估过程和事实将第三方托付给具有评估资格的相关评估机构,例如是否签署了相关的委托合同,等等。没有发现财务评估清单实际上是对施工合同的依恋,并且对评估机构的意见直接接受,并且不接受评估。尚未确定合同中商定的特定和解方法是预算单位价格和解模型,但是评估意见直接接受评估机构确认的可调节价格合同并形成单独的价格,并且存在评估问题,而不是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法院从未对Sanya审计部门发布的审计报告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而Erjian Company从未提供客观的证据,表明审计报告不准确或不符合实际的施工状况。该案件涉及《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显然同意“建筑和解应受审计部的评估结果”。由于建筑团赢得了投标,因此应将其视为获胜者的承诺。关于施工合同的和解方法的协议是合同双方的真正意图,尚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它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应遵循。根据法律,由于合同清楚地规定“建筑和解应受审计部的评估结果”,因此在此案中,应将市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基础。只有将审计结论用作解决基础的合同协议被确定为无效的基础,才能将其他评估结论作为判决的基础。最初的法院怀疑该项目的建设方被允许单方面更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这违反了招标法的相关原则规定。该案所涉及的项目已根据法律公开竞标。 “在投标文件或建筑合同中商定的项目和解的规定应受审计部的审计结果约束”是竞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并且与所有竞标者所面临的条件相同。如果建设方参加了竞标,则应认为它已经知道并同意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未遵循条件,那么它将与其他投标人根本不公平和不平等,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并违反了市场完整性的原则。涉及该案的评估机构发表评估意见信的过程存在问题。 1。对于双方之间或评估公司对相关问题的不正确掌握的争议,评估机构尚未向客户申请组织所有当事方,以提供其他证据或询问案件的当事方,以构成共识并确认,并在进行评估之前,也没有提交法院的意见,以选择该案件。它将等待委托法院确认然后进行评估,但会做出主观判决以得出结论。 2。关于综合单位价格的计算,如果各方认为应根据合同中商定的财务评估的单位价格进行计算,那么评估机构本身就认为该协议尚不清楚,并且会自行形成单独的价格。 3。第一任评估机构的证词程序是非法的。评估机构主要任命一名法律代表出庭进行盘问,其法律代表不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评估师。
4。当新金公司和圣雅市政府提出对项目量过度计数的项目以及对同一项目的过度计数项目数量的反对意见时,并要求他们提供工作文件或为会计和验证提供特定的评估计算方法,以进行会计和验证,评估公司拒绝对他们的评价进行拒绝,以验证其无能为力。 5。评估意见的评估结果有很大的偏差。评估机构发布了一份草案,以征求《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评估涉及的项目的完成结算成本为55107.6万元人民币。双方发表意见后,双方发出的《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评估结果变为469.964亿元。两个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为8.112亿元人民币,偏差率为14.72。根据《施工合同》的第11.3.6条(CECA/GC7),评估结果文件的全面错误率应小于3。最初的法院认为结论并不严格。原始的联合会小组从未组织所有各方审查审计报告的内容,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查,而是在判决中直接确定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不可证明的和不准确的。如果有两个和解文件,当各方不满意时,原始法院直接裁定审计报告是错误的,不正确的,并且不准确,而无需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直接接受了评估机构的意见。
经过审查后,该法院认为此案是重审的民事申请,应围绕当事方要求重试的原因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因此,对此案的审查的重点是原始法院,以确定该案中涉及的项目价格是否适当,以及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评估意见不正确。
根据原始审判法院确定的事实,埃尔吉安公司与新金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预算成本应为海南省萨南融资局投资审查中心的46452649.33元,而价格也是胜利的合同价格。 SANYA审计局发布了一份审计报告,以确认所涉及的项目成本为320,60988.03元,远低于预算成本和获胜的合同价格,仅为69。在最初的试验中,埃尔吉安公司(Erjian Company)表示,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数量增加并提供了相应的签证作为证明这一点的证据。尽管新金公司表示,签证仅证明了项目量已经改变,同时声称项目量减少了,但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索赔。实际上,Sanya审计局在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无法在合理的一段时间内提出审计报告。一般而言,当人民法院听到项目价格解决纠纷案件时,如果当事方明确同意“完成和解应受审计部的审计结果约束”,他们应尊重当事方的意图自由并根据协议处理;这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义务和审查审计机构发布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义务,并且不应直接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如果经过审查,确实有证据证明审计意见(或结论)显然是不真实,不符合性和不合理的,则不应将审计意见用作确定案件中涉及的项目价格解决的基础。这种观点也可以在《鉴定意见书》的第49条中看到:“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双方补充评估,重新检查或补充盘问以纠正审计意见中的缺陷。如果不能解决上述方法,则允许各方申请该项目成本的评估。”在最初的审判中,新城公司质疑评估机构,并认为它没有采用合同中商定的定价标准;评估师回答说,发送给评估的财务审查文件“与合同没有绑定到同一本书”,“没有用接缝密封盖章”和“不是合同的附件”。经过调查后,埃尔吉安公司(Erjian Company)和双方进行了盘问和确认,发送了用于评估的材料进行评估;而且,由于《审计报告》是确定此案基本事实的核心证据,并且在发送给评估机构之前,双方的合同副本已经进行了盘问和确认,因此新钦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新金公司声称《审计报告》并未根据合同附录2中的附录2中的财务评估单位价格详细信息和签证项目单位价格发表评估意见,而原始审判法院的事实是不正确的,因为认可《鉴定意见书》等。在第二次审判中,新昌公司表示,《施工合同》的项目资金金额仅是“估计的价格,而不是固定总价”。另一方面,在重审申请期间,它要求该法院根据Sanya Audit Bureau颁发的《结算审核书》确定案件涉及的项目的和解价格;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新昌公司的逻辑很难自以赴。因此,原始法院批准了第二家建筑公司,根据公平原则和上述案件的情况申请对项目成本的评估,并全面考虑了两党在项目和解资金上之间的差异,审计报告与建筑事实的申请以及第二个建筑公司的申请不一致,并允许对项目的申请,并允许对项目的批准,并将其供您批准。子项目的配额都做出了合理的法律解释。因此,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作确定案件中涉及的项目价格的基础,这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这不是“评估而不是审判”,而且处理意见也很公平,法院承认了他们。尽管新金公司声称原始法院对法律的适用是错误的,并且“申请而不是审判”,但相应的证据尚未盘问,评估程序是非法的,但它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此该法院不支持它。
此外,在最初的审判中,合同的双方都对样本进行了盘问,并在评估听证会期间确认了样本的真实性;评估机构还回答了反对意见,即双方都对发送的运输距离和其他检查的材料确认了签证。因此,尽管新金公司声称由评估机构确定的运输距离标准是不合理的,但签证成本未按照合同中的同意批准,并且原始法院确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尚未进行盘问,但尚未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另一方面,新申公司在2011年6月5日后提供的四卷确认表和四个签证不足以推翻IT和Erjian Company共同承认样本的真实性以供批准的事实。在重审申请期间,新金公司将原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交给本法院,并在原始判决后委托公司发出的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387条和第388条,新昌公司不仅没有证明提供证据逾期的原因,而且上述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原始判决的判决结果不正确,因此本法院不接受。
总而言之,新昌公司的重审申请不符合第010-30000条第200条规定的情况。该法院根据第204条,第1款和第010-30000条和第395条第2款,第2段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Hainan Sanya Bay New City Development Co.Ltd。的重审申请被拒绝。
主席法官刘
法官太阳江丘
黄Xi法官
用户评论
棃海
留学期间遇到这种情况确实挺令人无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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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心
我之前也听说过类似的情况,真让人觉得这事处理得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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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龙
建议先联系学校里相应的部门沟通解决问题,看看他们 punya 什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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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迷人的危险
补充鉴定是需要专业的机构来评估的,希望能够公平公正地给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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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很幸福
这件事体现了留学申请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确实需要注意谨慎选择学校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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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狼藉
我相信只要积极沟通和寻求解决方案,问题应该会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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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寒
很多情况下,留学生在遇到问题时需要学会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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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亡则人忘
留学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遇到困难时更要坚强面对,不要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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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涟i
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发生,重要的是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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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不是了i
希望这篇文章能提醒更多的留学生们,在申请留学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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咆哮
审计结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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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拗旧人
这种情况听起来很让人心烦,留学生的确需要更加留意这些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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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朽暖栀
建议大家在申请留学之前多了解学校的规定和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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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版女子
我希望所有留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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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袂婉约
遇到类似问题时,冷静理性地分析解决办法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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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谷幽兰
法律保障是留学生的盾牌,遇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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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临臣
留学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被不公平和的不真实的评估所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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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消云散
补充鉴定应该是一次更加严谨和专业的评价过程,以便给出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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